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以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一直是最重要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并非该一条规定可以包罗并定性,一些特殊情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让人疑惑。我们对共十一种特殊的关系进行了厘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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