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3日,郭某到某勘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岗位为钻探工,报酬支付方式为按月计发,月工资为2200元。郭某在勘测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均未缴纳。郭某每天按照勘测公司规定的“三班倒”工时制度上班,而且每次上下班都是乘坐勘测公司的通勤车。
2015年11月20日,勘测公司派郭某等人乘坐通勤车外出开会,出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郭某受伤。之后,郭某再未上班。郭某要求勘测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是该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劳务合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拒付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果,郭某遂于2016年10月21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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