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

实践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形之下并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或可能,如何处理"继续履行"争议呢?笔者对用人单位提出实操性建议。

浅析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制度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为某商贸公司职员。2012年6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2013年1月30日,该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关待遇。但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且公司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刘某岗位而刘某已经事实上离职,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引发双方争议。[1]

仲裁机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已安排他人接替刘某位置,但该情形并非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因此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而审判机关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但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应综合考虑。由于公司已安排他人接替刘某岗位,且刘某长达数月未到公司上班,该劳动合同已经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应驳回刘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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