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高某是某化工企业的生产工人。2017年3月,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全部从市区搬到附近的近郊县,但是总部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在市区。
由于郊县离家有20多公里,高某不同意到郊县工作。高某提出,公司总部还保留在市区,单位可以在市区随意找个岗位让自己工作。但是公司提出,总部都是管理部门,没有高某适合的岗位。由于双方意见不合,化工企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为此,高某申请仲裁,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机构认为,化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关于客观变化解除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但是,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义务。
那么,劳动者申请赔偿金,仲裁机构能否裁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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