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为单位做非本职工作,在途中不慎跌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例
2015年4月,袁某被A公司招聘为食堂的一名厨师,双方口头约定由袁某负责为公司员工做午餐与晚餐。同年某天上午7点钟,袁某用人力三轮车将员工喝完的空啤酒瓶从公司运出出售,返回途中从一过河桥无栏杆处跌下桥坡,后抢救无效死亡。
袁某家属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A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袁某系公司员工,虽没有证据表明袁某主动帮公司打扫卫生和出售空酒瓶的行为系公司安排,但此举与其本职工作并不冲突,不能认定其属于私自得利、而否定因工作原因所致。据此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A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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