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汪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争执斗殴致其受伤。该公司以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考核规定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后,汪某向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却遭拒绝。
原告汪某于2010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同日,汪某签署了一份《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提到“上班期间打架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扣款500元,并做辞退处理。”2014年5月23日,汪某因工作上的问题与同事陈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汪某为保护自己用纺织剪刀将陈某手臂划伤,期间无一人上去劝阻制止。5月25日,该公司针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因汪、陈两人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严重扰乱了车间正常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公司规定,故将两人各扣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汪某向公司索要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公司却毫无回音,为此汪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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