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近日出版发行。本书收录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观点,今天选登的是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值得法律工作者和HR一读。

最高院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

导语: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近日出版发行。

本书收录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观点,值得法律工作者和HR一读。今天选登的是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司法观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 例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61号)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的死亡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孙家岭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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