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隐瞒被原单位解雇情况,现单位可据此开除员工吗?

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的普遍情况下,此案例值得用人单位鼓舞,也可从中汲取操作经验。

入职时隐瞒被原单位解雇情况,现单位可据此开除员工吗?

争议产生

王世仁于2015年7月1日入职百劳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30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

2016年3月15日,百劳公司书面告知王世仁: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与百劳公司《雇员手册》及你到本公司应聘时填写的《应聘申请表》相关内容,经核实你故意隐瞒个人工作经历,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辞退处理,即日起生效,请于同月18日前至公司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2016年4月20日王世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80元。仲裁委员会委支持该仲裁请求,王世仁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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