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3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人力资源部从事薪酬主管工作。
赵某在职位申请表填写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其中赵某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职位申请表最下方打印内容如下:“承诺:1、本人自愿申请到公司工作;2、本人清楚、了解招聘条件,填写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本人自愿放弃被录用资格,并承担全部责任”。赵某在职位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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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3年2月18日入职北京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人力资源部从事薪酬主管工作。
赵某在职位申请表填写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其中赵某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未婚”,职位申请表最下方打印内容如下:“承诺:1、本人自愿申请到公司工作;2、本人清楚、了解招聘条件,填写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本人自愿放弃被录用资格,并承担全部责任”。赵某在职位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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