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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门岗位被取消,员工与公司协商不成起争议
本案存在三个焦点:公司所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成立?公司与李某是否已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之提供面试机会、并非确定岗位的协商方式,是否构成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01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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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1年4月进入A公司甲部门工作,后签订2007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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