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书》中原因栏注有“辞退”字样是否认定为公司辞退员工?

被告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将影响到本案的裁判结果。因此围绕被告的辞职性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辞职申请书》中原因栏注有“辞退”字样是否认定为公司辞退员工?

案情介绍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作岗位是木工部门机砂岗位、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2016年4月29日被告刘某某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其中载明上班时间为2016年5月3日,试用期限一个月,转正薪资4900+100全勤等内容。2016年6月22日,因工作之事双方发生争议,被告刘某某填写《辞职申请书》,其中辞职原因填写为“辞退,拿工资走人。要求赔偿”,同日,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司按照员工辞职的程序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计算被告刘某某5、6月离职工资为7500.54元,2016年6月24日原告将7743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至被告刘某某账户。其后,被告刘某某因经济补偿金、误工费等费用与原告协商不成,而向新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会审理后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了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8月29日诉至新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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