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的适用在实践中一直是工作时间管理方面的重点及难点。同时,亦有消息称,中央层面有意于将来进一步强化特殊工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此,笔者特结合相关条文规定,梳理并简评如下,供大家商榷。
一、法律渊源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1]、第三十八条[2]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一言以蔽之,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适用特殊工时,但前提为行政审批前置。
另外,在《劳动法》当中,所谓“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没有明文指明为特殊工时,但结合现有实践操作,需要行政审批前置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只有特殊工时。就此,原劳动部所颁布之《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给出了更为明晰的执法解读: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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