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月,张某与上海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某工业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1月13日,某劳务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前,张某曾向某劳务公司提出安排其进行离职体检。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诺签订协议后才能安排张某体检,但在协议签订第二天即反悔。张某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后,某劳务公司才安排张某离职体检。2014年4月,张某被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2014年12月10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某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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