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角度解读公司法解释(四)的董事、高管的过错赔偿责任

笔者从劳动法的视角,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解读,给大家提出看问题一个新的角度,为应对和处理公司与高管劳动争议带来启迪和思考。

从劳动法角度解读公司法解释(四)的董事、高管的过错赔偿责任

9月1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万众期待下,千呼万唤始出来。本次司法解释,一大亮点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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