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称于2011年8月26日,入职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处工作,并在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新兴新洲大道店上班;2016年6月,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与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新兴新洲大道店多次要求杨某到罗定去上班,但是都被杨某拒绝;于是,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及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新兴新洲大道店强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杨某没有到罗定上班、旷工为理由,于2016年6月20日,由云浮苏宁云商贸易有限公司通知杨某,因杨某没有到罗定上班、旷工5天,决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同时扣除杨某的工资。 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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