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钢铁公司员工,2015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前往医院治疗。2016年1月,钢铁公司通知张某,因其未上班三月余,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算自动离职,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按除名处理。但张某未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4月,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钢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加班工资、高温费。2016年5月,钢铁公司告知无锡市惠山区总工会,决定以按照旷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方式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随后终结仲裁活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病假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高温费等合计72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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