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2年10月27日,谭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14206元。2013年6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后谭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204205元,被全额支持。
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查明,2013年11月,谭某曾就交通事故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2782元。2014年4月30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公司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且商业险已理赔到位,故应减轻公司责任。法院认为:公司未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谭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应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公司称已为谭某交纳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因二者属不同保险法律关系,故不能互相替代,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谭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因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本案中,谭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获得侵权赔偿,故公司应予支付该费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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