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农民工,自2005年起通过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后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调整,王某成为正式员工,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沿用之前的标准,即1800元/月。
成为正式员工两年后,王某无意中得知建筑公司与正式员工间签有一份集体合同,约定: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且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企业经营效益确定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最低涨幅为5%。王某认为,自其成为正式员工之日起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相关条款,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遂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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