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任职所需的资格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李某能够胜任教学任务,但一直未能按照招聘条件提供提供高中教师资格证原件,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无法提供任职所需的资格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件由来

2015年8月10日,李某应聘至某实验中学。应聘时,李某在入职登记表上写明具有高中教学任职资格并在全国多所高中任教的经历,但称高中教师资格证放在别处暂时无法按照招聘条件提供原件。通过面试试讲后,某实验中学与李某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高三复读班语文教师,同时约定李某需要在一个月内需提供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等原件。一个月后,李某一直未提交高中教师资格证的原件,经过学校多次催促,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2月3日,某实验中学以李某未能提供高中教学资格证,不具备高中教学资质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诉至仲裁要求裁决某实验中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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