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并不一定能享受医疗期!

本案涉及的“医疗期解雇禁止”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实践中容易出现误解的法律问题。

有病并不一定能享受医疗期!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电器公司

原告周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入职被告深圳市某电器公司,担任模具工程师,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12月23日,深圳市某电器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周某某续约,并通知周某某无需再上班,公司会照常发放其从次日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某到深圳市某私立医院进行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电器公司的工作年限,电器公司应给予其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9个月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电器公司并未同意周某某的要求。周某某遂在2006年1月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器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91.5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245.75元,支付周某某9个月医疗期的工资17661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驳回周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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