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甘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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