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在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10日,报社与某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广告。王某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但因为发现的时间较晚,已经排版,修改调整不能,导致印刷的结果并不符合制作要求。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并向王某主张经济损失。王某认为,自己已尽职,也指出了制作人员的工作错误,最终未调整是因为时间问题,与本人无关,报社向自己主张损失没有依据,且报社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解雇违法,遂提起仲裁。
问题聚焦
报社在本事件的处理上,存在哪些瑕疵?不胜任如何界定?报社要以不胜任解雇的,在操作上要注意书面,需要掌握哪些书面证据?报社向王某主张损失的,是否可行?如何控制不胜任解雇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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