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吃早餐突发晕倒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员工食堂吃早餐突发晕倒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工伤

【案例回放】

麦炽光生前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的食堂吃早餐。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

麦炽光的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同年11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a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麦炽光的死亡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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