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细则规定,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天津: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对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细则,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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