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的操作规范及HR工作流程

企业HR该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如何开展规范化操作?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呢?

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的操作规范及HR工作流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HR该如何解读该条款?又该如何开展规范化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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