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赵某进入某保健品公司上海销售公司,任市场拓展部经理。2010年1月,在公司举行的市场与销售业绩总结分析会上,总经理认为赵某主导的市场拓展和公关工作效果不明显,也导致了上海地区同级别销售经理中的业绩乏善可陈。于是,总经理决定将赵某的薪资向下减低3个级别,即从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3000元,并要求其在随后下一个季度好好表现,并向其表示,如果接下来两个季度市场工作仍不见起色,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赵某认为,2009年度的销售业绩不明显,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另外,销售薪酬制度不合理也导致了销售人员积极性、不高。并且,自己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拓展部经理,并没有特别提到要到政府和医院负责公共关系。总经理作出减薪处理的真正目的在于逼走自己,选任现在自己手下任职的总经理妻弟接任该职。于是,其向总经理提出这种减薪行为不合理,但是总经理未予任何答复。赵某于是将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减薪行为违法,应补发相应工资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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