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应符合哪些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房地产公司安排禄某息工待岗是否合法?

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日,禄某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禄某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工资为25000元/月。

2014年6月23日,该房地产公司向禄某出具《员工息工待岗通知书》,其中载明:“你所在的岗位没有工作任务可执行,故公司通知你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息工待岗,息工待岗期间工资待遇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支付……等待公司下达《上岗通知书》时及时到岗。”6月24日,禄某对此予以回复,表示不认可。

2014年8月、9月该房地产公司按月以1300元为标准向禄某支付待岗工资。禄某认为该单位息工待岗的决定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9月30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向其支付2014年8月、9月工资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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