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民营公司的蔡小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起原在北京工作的蔡小姐的男朋友谢某以蔡小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作为蔡小姐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参加公司会议并对公同进行日常管理。谢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谢某10108.34元。谢某与蔡小姐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10日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离婚。
谢某于2009年6月30日离开该公司,并于2009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从2008年9月起自己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己经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向其支付2009年6月的工资,现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3934.72 元;支付2009年6月的工资10108.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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