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离职表上签字不发工资!法院:公司趁人之危!

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不在离职表上签字不发工资!法院:公司趁人之危!

案件摘要

法院审理查明,陈女士自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在聊城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证人的证言证实,当时该公司要解散,欠包括陈女士在内的十余人二个月的工资,当时公司告诫员工,不签订离职交接表,就不发工资,在这种情况下2016年6月17日陈女士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2016年6月17日代发工资显示,网银代发二个月工资。

陈女士认为当时被告欠自己二个月工资,不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就不发工资, 是受胁迫所至,而被告认为陈女士辞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93.65元;怀孕期间的补偿;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为辞职是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陈女士的仲裁请求。陈女士不服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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