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分析

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连续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认为其没有上班是用人单位的工作调动不合理,工作调动是否合理即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分析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5日,重庆某货物装卸服务公司雇佣张某作搬运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张某工作地点是重庆主城区内,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张某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进行流动,也可变更张某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若张某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含3天)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同日,该公司派遣张某到重庆某百货双碑店从事搬运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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