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是江苏某公司生产主管,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为8000元/月。2012年7月,李某在社区医院确诊怀孕2个月,这或多或少影响了本职工作。由于正值生产旺季,李某却不能保证正常出勤,导致公司的一个生产项目出现延误,公司因此支付了20000元的违约金,于是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相应的经济损失直接从李某的工资中抵扣;2、李某的现状明显不能胜任现有岗位,但基于其为老员工,故调整其岗位为后勤主管,薪资待遇调整为5000元/月。收到相应的处理决定后,李某提出异议,公司未予理会。此后李某开始休长病假和产假,共计8个月,期间前4个月公司未支付报酬(抵扣损失);第5个月发放了部分病假工资(5000元为计发基数);后3个月发放产假工资。产假结束后,李某要求公司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补发相应待遇,支付拖欠部分的赔偿金,并要求恢复原岗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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