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调薪的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关于调薪的约定,是否有效?公司对于年终奖的管理,存在哪些风险?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劳动合同中关于调薪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介绍

2012年4月1日,张某受聘于南京市一家公司,于公司合同中约定“聘用张某为公司的销售经理”,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万元。根据惯[cherry1] 例,公司次年1月会发放前一年度的年终奖,具体发放模式不定。2012年10月,公司以张某销售业绩下滑为由,根据劳动合同第4条第3款“张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将张某的月工资下调为7500元。张某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未得到合理解释。同年12月,张某以公司无故降薪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给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按比例支付12年度的年终奖,并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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