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缴社保费后被注销,退休遇损失谁承担?

刘玉荣因公司及股东原因导致退休延误,公司注销后,其延期退休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担责?

公司欠缴社保费后被注销,退休遇损失谁承担?

案发经过

刘玉荣系某药业集团天然滋补品公司职工。2008年8月起,公司因经营亏损而停止为刘玉荣交纳社保费。2013年11月5日,刘玉荣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欠资社保费而未能办理退休手续。而在此前,天然滋补品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12日被注销。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朱某与马某按比例承担责任。

无奈之中,刘玉荣只得于2016年1月5日自行缴纳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养老保险费35000余元,其中个人缴纳金额为4435.56元。缴费后,刘玉荣又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

刘玉荣退休时间为2013年11月,月退休金额为2841元,办理退休时间为2016年1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2016年2月起按月向刘玉荣发放退休养老金。而对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退休工资社保局不予补发。

事后,刘玉荣就自己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5000余元,以及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退休工资损失为由,以原公司股东朱某与马某为被申请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此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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