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竞业限制条款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未有明确约定的,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时常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往往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此时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就此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探讨和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 最新司法解释通过确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原则上肯定了在约定不明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该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未有明确约定的,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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