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疏忽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试用期无法适用

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疏忽或者过于相信劳动者而导致没有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因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公司败诉。

公司疏忽未签劳动合同导致试用期无法适用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09年2月24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最初担任总经理特别助理,2009年3月份,李某担任经管部经理一职,并负责财务、人事、采购工作。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本属于李某的职责范畴,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并且李某不执行最高层决策并且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公司做出解聘。李某认为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于公司。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2009年8月24日,李某向上海市青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