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009年2月24日李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最初担任总经理特别助理,2009年3月份,李某担任经管部经理一职,并负责财务、人事、采购工作。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本属于李某的职责范畴,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并且李某不执行最高层决策并且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公司做出解聘。李某认为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于公司。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2009年8月24日,李某向上海市青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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