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忠实义务在外经营公司,被判赔偿20万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忠实于用人单位,维护和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

员工违反忠实义务在外经营公司,被判赔偿20万元

基本事实:

伽仕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2003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五金机电、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塑料五金、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工艺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针纺织品、装饰用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绿化工程。黄某系上海市从业人员。2012年5月5日,伽仕公司、黄某签订期限为2012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伽仕公司聘用黄某从事业务工作,正常月薪2,800元,黄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伽仕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伽仕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签订后,黄某在伽仕公司业务2部从事代理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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