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某员工应聘至某公司,担任A岗位。因该员工2012年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某公司决定根据考核制度不发放2012年度年终奖,并决定将其调整至B岗位。该员工拒绝到B岗位工作,某公司遂根据“拒不服从工作合理调动视为旷工三天”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员工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度年终奖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该员工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但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调整,在未能与员工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积极与员工进一步沟通和协商,就调岗、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方式达成一致。但在员工明确表示拒绝调岗的情况下,公司未举证证明通知员工限期到岗,即以员工不到新岗位工作视为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做法明显不妥,应属违法解除”,判决某公司败诉。某公司上诉,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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