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与年休假,可否兼得?

对女职工而言,产假与年休假是否可以兼得?

产假与年休假,可否兼得?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李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李某与A公司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了劳动关系,A公司也依据相关规定向李某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时,李某向A公司提出了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A公司认为,2014年6月15日,李某刚享受完产假,其产假天数远多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认为李某不应当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李某与A公司就年休假工资事宜协商不成,于2015年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李某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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