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涂某入职深圳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责任人。深圳某公司为了达到有效保障收回货款的目的,要求涂某签订《担保责任合同》,约定涂某作为销售部指定的负责人,需要对公司的未回收货款负有担保责任,“从2013年4月份开始,担保金额最高确定为800000元……不管遇到何种原因,到期货款必须收回,未收回货款的部分由涂某全额承担。”
后,因到期货款未能收回,涂某与深圳某公司就担保款项发生争议。深圳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担保责任合同》,涂某的担保责任成立,应该对未收回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涂某认为,自己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担保责任合同》系用人单位排除员工权利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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