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之单方解除权研究——现实困境与突破建议

笔者拟从北上广深四地的相关司法实践出发,分析用人单位在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的败诉原因,为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践提供意见与建议。

不胜任之单方解除权研究——现实困境与突破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2]均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然而,一直以来的司法实践显示,用人单位行使这一法定解除权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几乎屡用屡败。

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相关司法实践出发,分析用人单位在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的败诉原因,并借鉴不同法域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以及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践提供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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