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却要给经济补偿?

通过该案,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涉诉初期,一定要注意两点。

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却要给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安怡瑄入职了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5年底,A公司融资失败,经营出现困难。12月起,安怡瑄和公司大部分员工就再未领到工资,眼瞅着A公司即将关门大吉,2016年1月22日,安怡瑄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亲笔写着:“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A公司工作,现申请离职。”《申请》下方有安怡瑄签名,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A公司为其开具以个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在想:个人原因解除=没有经济补偿,so easy,没毛病啊!还有啥可分析的!?是的,正常情况下,故事本应到此结束,劳动者占不到便宜,用人单位暗自窃喜,两方从此各回各家,互不再怼。但是!!!因为一起偶然事件的发生,导致剧情出现了惊天逆转!让我们来看看,A公司是如何把一手好牌打的稀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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