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能否宽泛约定?

工作地点一般约定到市这一层级。当然实际操作中,不乏有些公司会直接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在合同里是可以这么约定,但是这种约定实际发挥的效用并不大。

工作地点能否宽泛约定?

案例介绍

赵某于2012年1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徐汇区,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区”,并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2013年8月,因业务扩展,公司在青浦开设了一个工厂,位于徐汇总部的行政人事部除了留任的2人外,全部调派去青浦工厂工作。赵某就在调派之列。赵某因为离家太远,不同意公司的调派,希望自己能继续在徐汇工作。2013年9月初,公司向赵某等员工发出了正式的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到青浦工厂上班。赵某不满公司的决定,于是没有到工厂报到,也没有上班。一周后,公司认为赵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书面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仲裁。

问题聚焦

公司的操作是否可行?解雇是否合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及变更,你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如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处理员工的,是否可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就本案而言,公司如何应诉?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案例实务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