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赵某于2012年1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徐汇区,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区”,并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员工应服从。2013年8月,因业务扩展,公司在青浦开设了一个工厂,位于徐汇总部的行政人事部除了留任的2人外,全部调派去青浦工厂工作。赵某就在调派之列。赵某因为离家太远,不同意公司的调派,希望自己能继续在徐汇工作。2013年9月初,公司向赵某等员工发出了正式的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到青浦工厂上班。赵某不满公司的决定,于是没有到工厂报到,也没有上班。一周后,公司认为赵某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书面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仲裁。
问题聚焦
公司的操作是否可行?解雇是否合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及变更,你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如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处理员工的,是否可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就本案而言,公司如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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