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名员工蔡某于2012年5月应聘入职位我公司(我公司在广州市),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蔡某担任行政经理工作。入职后,蔡某的工作还算顺利,但生性倔强的他与同事的相处并不太融洽。2014年4月,蔡某因为工作上与领导发生了激烈争执,扬言“我不干了”,并一气之下擅自回了家,之后连续几日都没有到我公司上班。我公司尝试与其进行联系,但蔡某手机却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于是我公司做出决定,以蔡某“自动离职”处理,对其工资进行结算后打入其工资卡内,并停缴了蔡某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最近蔡某回到公司上班,我公司认为,因其已自动离职,公司不可能再接纳他回来工作。但蔡某说自己并没有自动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我公司认为按照《员工手册》等制度规定,员工擅自离岗超过三天的,属于自动离职。不同意蔡某再回公司上班。蔡某即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4000余元。蔡某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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