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是否应获双份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产假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工资支付?第二,生育津贴低于生育员工工资的,企业应否补足差额?

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是否应获双份工资?

案例

于某是北京市某公司的行政人员,2012年5月,31岁的于某生下了儿子小天。由于于某属于晚育,按照规定,在98天的正常产假基础上,还可以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当于某98天正常产假休完以后,由于公司业务繁忙,老板希望于某可以提前结束产假,回来公司上班,于某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将来还要在公司发展,于是提前一个月回去上班。可是一个月后发工资时,于某却发现,公司并没有额外给她发工资,公司认为于某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公司不应再承担工资,而于某认为自己主动放弃晚育假回来上班,公司应当额外支付该月工资。并且公司在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时基数很低,导致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本人工资数额,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于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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