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3年5月进入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公司)总务部任总务文员。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
奥拓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向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与王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上载明了”奥拓公司与2014年6月2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1日,奥拓公司再次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以双方未能就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要求奥拓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奥拓公司拒不出具,于是王某报警,在警察的协调下,王某于当晚拿到此证明。此证明上有未知人员书写“现公司再次通知王某解除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同意对方自由择业,不再受竞业限制约定”字样。
2014年7月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奥拓公司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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