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进入曙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李晨就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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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进入曙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李晨就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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