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是否是必经前提?

劳动者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是否必须在职工申请后单位不予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享受?

享受未休年假工资 “申请”是否是必经前提?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日,王某应聘到B公司从事机械磨工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王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劳动合同。他到B公司工作前已在A公司工作11年,属于熟练机械磨工,且在A公司有11年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和A公司工作11年的证明。2014年8月31日,王某以B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工作期间,B公司也未安排王某休年休假。2014年9月1日,王某在办好交接手续后,双方因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

在双方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于2014年9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给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59元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B公司认为,对双倍工资的主张基本认可,无异议,但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有异议,即因王某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并且王某在B公司只工作了1年,只能享受5天而不是10天。根据B公司“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成立。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调解基础,最后劳动仲裁依法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10天的工资报酬2759元以及双倍工资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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