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到用工单位?

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包利英在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何时起算?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包利英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到用工单位?

包利英诉上海申美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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