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2月16日,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塔吊司机人工费包干协议》,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承建的公租房3#楼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工作,合同约定“劳动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包干人工费每月4700元,按月预付2600元,年底付清余款”;至2015年9月1日,随着工程项目工地塔式起重机拆除完毕,申请人完成了工作任务,办理交接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
2016年1月4日,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一是被申请人支付其2015年5月17日至9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3.5个月的双倍工资16450元;二是支付终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9400元。
申请人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人工费包干协议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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