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差接受私人宴请后猝死是否认定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唐某因公出差接受私人宴请后猝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2、被告作出的巴人社工不认字(2013)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唐某焱是死者唐某的胞妹,唐某生前是第三人巴马县物价局聘用司机。

2012年2月16日唐某受单位委派,开车送该单位办公室主任陈某到南宁参加全区价格认证工作会议,当天下午4时许到达会议安排的食宿地点南宁明园新都酒店报到。下午5点多钟,唐某告知陈某其应朋友之邀外出吃饭即外出不再与陈某联系。当晚,唐某与其朋友到南宁市厢竹路海鲜市场吃饭,席间有喝过高度酒,当晚约21时吃饭结束,唐某由朋友和酒店保安搀扶其入住南宁九龙东方酒店,次日凌晨约4时同住朋友发现唐某身体冰冷,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出诊,发现其已死亡,诊断为“猝死”,南宁市南湖派出所出警处置,排除刑事案件等情况,唐某父亲出具一份自行处理遗体的声明后,将唐某遗体运回巴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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